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落實《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持續做好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現將《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確保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管理、個人權益記錄、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條 我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行統收統支的模式。全市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基金預決算編制,統一業務經辦流程。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征繳
第四條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發證機關為準,到相應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第五條 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和繳費基數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失業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市級和縣級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直接繳入市級國庫,并由市財政部門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三章 失業人員服務
第七條 為方便失業人員就近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含醫保接續業務)。按照戶籍地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在市級參保單位的失業人員,由戶籍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在石家莊市參加失業保險,需要在本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由參加失業保險單位所在縣(市、區)的經辦機構管理。
失業人員在統籌區域內跨縣(市、區)轉移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金,按轉入地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跨統籌區域轉移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使用全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部門加強監督。市稅務部門按規定落實好各級稅務機關的失業保險費征繳、入庫工作。市經辦機構對縣級失業保險覆蓋人數、繳費基數、待遇支付等情況進行指導和檢查;按照規定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提出預算調整建議,并按照規定程序執行預算。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條 市級經辦機構應當于每月20日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下月失業保險金,市財政部門及時將所需資金撥付市級經辦機構支出戶。
縣(市、區)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將當月應發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明細及失業保險基金撥款申請表報市級經辦機構,市級經辦機構審核后將支出款項劃撥到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督促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用人單位參保及繳納失業保險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失業保險費按時足額繳納,對因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收任務而形成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缺口,由同級財政予以彌補。對完成或超額完成失業保險覆蓋人數、繳費基數核定、繳費申報、征繳收入和稽核等指標任務的,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獎勵辦法,并形成長效機制。
第十二條 加強經辦機構建設。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減少縣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和經費。要按照專業化、復合型的要求,充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問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4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石政辦發〔201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