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
制度的意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正定新區(qū)、循環(huán)化工園區(qū)和綜合保稅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發(fā)〔2016〕42號)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及所屬部門有關行政行為,保障公平競爭,營造良好市場環(huán)境,促進經濟健康發(fā)展,確保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guī)定和做法,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機制
建立石家莊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常務副市長擔任召集人,市政府常務副秘書長、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主要負責同志為副召集人,市法制辦、市商務局、市工商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指導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全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對接市級層面有關工作要求,切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加大宣傳培訓力度,推動制度不斷完善。市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和辦法,落實有關要求,保障本行業(yè)、本領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推進。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工作機制,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并將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報告。
二、政策制定機關應嚴格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yè)發(fā)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guī)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公平競爭自我審查,并最終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地方性法規(guī)的起草部門應在起草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自我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切實通過電臺、報紙、官網等公開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開。
自2017年5月1日起,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門均應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三、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區(qū)分不同情況,穩(wěn)妥把握節(jié)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政策和規(guī)定。以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含政府辦公室)名義出臺的現行政策,市,縣(市)、區(qū)政府負責清理,提出廢止、修改的建議;以市,縣(市)、區(qū)所屬部門名義出臺的現行政策,由政策發(fā)布機關負責清理;以多部門名義出臺的現行政策,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
清理結果于2017年7月31日前報送市,縣(市)、區(qū)發(fā)展改革委(物價局),由發(fā)展改革委、政府法制辦、商務局、工商局等有關部門審查后,于2017年8月底前報本級政府審定。對市場主體反應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政策和規(guī)定,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必要的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yōu)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四、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把自我審查同外部監(jiān)督結合起來,切實保障自我審查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不斷通過人大、政協、新聞等社會監(jiān)督,積極召開專家聽證會,切實拓寬公眾參與政策決策的渠道。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各部門應定期開展相關文件清理工作,同時對政策影響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修改完善。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以及所屬各單位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經濟領域市場監(jiān)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guī)則,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
附件:
1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及例外規(guī)定
2公平競爭審查文件清理目錄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附件1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和例外規(guī)定
一、審查標準
要從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yè)、領域、業(yè)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yōu)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yè)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guī)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各地區(qū)、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規(guī)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二)為實現扶貧開發(fā)、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三)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政策制定機關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zhí)行或者進行調整。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