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明確市級公益項目土地(房屋)征收
補償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提高工作效率,規范公益項目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費管理,加快公益項目建設,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市級公益項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6〕19號),其中規定:“對市重大項目的征地補償包干費,金額較大的(1億元以上),市、區分擔比例可一事一議”,現將該問題明確如下:
單個市級公益項目占地征收補償包干費超過1億元的,超出部分的征收補償安置費、征收工作 經費和征收不可預見費由市級全部負擔,其中,征收不可預見費按征收補償安置費的10%計提;1億元以內部分仍按原規定執行。征收補償包干費按石政發〔2016〕19號規定程序由有關縣(區)組織測算,報市房屋征收部門或市國土部門審核確認,市財政不再評審。征收補償費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留用。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