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制定背景。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以下簡稱“三項制度”),是規范行政執法、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根本性、基礎性制度。2017年河北省被確定為全國唯一在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部門同時推行“三項制度”的綜合試點單位,作為省會城市,石家莊市積極探索,在全省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試點工作中起到了示范引領作用。2017年6月21日,我市陸續出臺了《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石政辦發〔2017〕23號)、《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石政辦發〔2017〕22號)、《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石政辦發〔2017〕24號),為順利推行“三項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2019年10月22日,省政府印發了《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3個政府規章,以保障全省推行“三項制度”形成常態。為進一步鞏固拓展三項制度改革成果,在總結近三年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市2017年制定的“三個辦法”進行了修訂,以保障我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落地落實,進一步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制定依據及過程。
三個辦法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河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等文件制定。
市司法局在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廳對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新要求,起草了三個辦法。起草過程中,召開了座談會,進行了實地調研,書面征求了23個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36個市直單位意見,經過反復研究后,形成了《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三、《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在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通過事前、事中、事后主動公開執法信息,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辦法共七章三十六條,主要從事前公開、事中公示、事后公開的內容、范圍、時限、載體以及監督方式和保障措施方面進行了規定。
四、《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對公示載體做了那些規定?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第二章對公示載體予以明確規定,即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明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設立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欄目,并接入全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行政執法數據共享互通,提高行政執法信息化水平。
五、《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對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內容是如何規定的?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在第三章對事前公示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事前需要公開的信息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事項、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途徑、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和裁量基準等執法信息,并且對編制公開行政執法主體清單、執法人員清單、執法事項清單等作了詳細規定。此外,還要求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開受理投訴舉報范圍和渠道,嚴格按規定辦理。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在第四章對事中公示內容進行了規定。要求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依法出具執法文書、履行告知義務;國家規定行政機關統一著裝、佩戴標識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辦事大廳或者服務窗口要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公開辦事指南和申請材料示范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咨詢等便民服務。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在第五章對事后公開內容進行了規定。明確行政執法決定信息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社會公開,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全文公示。明確行政相對人為自然人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年;行政相對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年。此外,還要求各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執法決定公開的發布、撤銷、更新機制和執法統計報告制度,要依照信息內容的涉密、隱私等類別嚴格區分不公開、全部不公開、可以不公開的三種情況。
六、《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規定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在第六章要求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責任制、公示糾錯機制、信息公開監測和應對機制等制度;對因信息公開引發輿情,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七、《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在規范執法程序,通過全過程記錄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辦法共八章三十五條,主要從執法記錄內容、記錄方式、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記錄資料的歸檔和使用和監督保障措施方面進行了規定。
八、如何理解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
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采取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的方式,對執法程序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記錄的活動。應以文字記錄為主,音像記錄為輔,做到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有效銜接,實現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九、《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對如何進行記錄做了哪些規定?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對行政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主要環節的記錄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對進行文字記錄時涉及的執法文書逐一細化,明確了標準;要求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環節,根據實際進行音像記錄或全程音像記錄,對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的內容進行了規范,這些規定涵蓋行政執法主要環節,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了很好的遵循。
十、如何保證音像記錄客觀公正?
為保障音像記錄的客觀公正,《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作了明確規定:一是規定在音像記錄過程中遇到設備故障、天氣惡劣、人為阻撓等客觀原因導致記錄中斷的,在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在現場執法結束后書面說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字。二是對音像記錄的存儲環節予以明確,要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音像記錄完成后二十四小時內將信息儲存至所在機關的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或者指定的存儲設備,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給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記錄信息。因連續執法、異地執法或者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儲存音像記錄信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所在機關后二十四小時內予以儲存。
十一、《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音像記錄設備使用與管理規定了哪些內容?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要求各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音像記錄設備的管理,做好音像記錄設備的存放、維護、保養、登記。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音像記錄設備記錄。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音像記錄設備,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維修。
十二、《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歸檔和使用規定了哪些內容?
《石家莊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在第六章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歸檔和使用進行了規定,明確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記錄資料立卷歸檔制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按照項目類別分類存儲和使用,對作為證據使用的信息,應當制作光盤,注明記錄的詳細信息。同時,還要求加強對全過程記錄資料的數據統計分析,充分發揮全過程記錄和數據統計分析信息在案卷評查、執法監督、評議考核、輿情應對、行政決策和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十三、《石家莊市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重在保障合法執法,通過加強法制審核,確保守住法律底線,讓行政執法能夠經得住復議、訴訟的考驗。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對審核范圍、審核主體、審核程序、審核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是審核范圍。規定了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概念和基本范圍,要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重大執法決定前,須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此外,規定各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執法職責、執法層級、涉案金額等因素,按照執法類別編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二是審核主體。要求各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辦理、審核、決定相分離原則,明確法制審核機構、配備法制審核人員,定期組織培訓,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專業人才的作用。
三是規范審核程序。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時間節點、審驗材料、審核內容、審核期限、審核意見、審核異議處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四是明確責任。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負責;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行政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十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石家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或者引發社會風險的;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程序有哪些?
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程序總體上分為四個環節:一是送審環節。執法承辦機構在案件調查或者審查結束后,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按規定向本機關法制審核機構提交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二是審核環節。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執法承辦機構送審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期限。三是出具審核意見。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后出具同意、改正、重新調查、補充調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等審核意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未通過的,執法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再次送法制審核機構審核。四是異議處理。執法承辦機構對法制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法制審核機構提出復審建議。法制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建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執法承辦機構對復審意見仍有異議的,報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因進行法制審核導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期限超出法定辦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