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為進一步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范事故調查組織程序,依法追究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印發了《石家莊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石政函〔2022〕58號),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該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規定》出臺的必要性
一是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的重要舉措。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是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則的具體表現,是推動消防安全責任落實的重要措施。通過倒查火災事故責任,總結火災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可以預防和減少消防安全工作失位現象,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固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經驗做法,有效維護我市消防安全形勢穩定。
二是建立健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機制。目前,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21號令)進行火災事故原因調查,統計火災損失,總結火災事故教訓,但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沒有相關依據,只能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從全國看,江西南昌、山東濰坊、河南鄭州等多個地級市出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我省承德市、唐山市也相繼出臺了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從實施效果看,更加從嚴落實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填補了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出臺我市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進一步明確較大及以下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強化警示教育。
二、《規定》出臺的依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
三、《規定》主要內容
《石家莊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共四章二十一條。其中:
第一章調查處理權限和范圍(第一條至第三條,共3條)主要明確了一般、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的權限,具體列出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二章調查處理的職責和要求(第四條至十四條,共11條)主要對調查組成立時間、人員組成、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調查組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明確了各組的主要職責和任務以及調查組成員應遵守的紀律,實行人員回避原則,強化技術、法律專業支撐,落實經費保障。
第三章調查處理報告(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共5條)主要明確了事故調查時限,事故調查報告應按程序報審、報批和公開;對事故調查報告內容、報送要求以及報告批復要求、事故行政處理移交和涉嫌犯罪移送作了相應的規定。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一條,共2條)主要對本規定中的用語進行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