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項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調整內容
自文件印發之日起,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范圍內新出讓的商品房項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據此評估土地價格,實現土地增值收益。
對本通知印發前,已出讓住宅用地且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執行;尚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根據土地受讓人意愿,或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保障房中心)申請變更配建方式,經市保障房中心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讓總價款的8%繳納易地集中建設資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地又有商業用地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積占出讓宗地面積的比例計算)。
列入我市房地產專項整治及解遺范圍的項目仍按照原政策執行。
二、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的繳納
已出讓地塊、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土地受讓人向市保障房中心提出變更配建方式申請,經保障房中心同意,一次性向市保障房中心繳納易地集中建設資金,并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市保障房中心按規定及時將執收的易地集中建設資金繳入市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