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8〕13號)中明確提出“完善法規標準體系,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立法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及時修訂城市軌道交通法規規章”。目前我市軌道交通方面法規規章僅有《石家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和《石家莊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辦法》,主要是從規劃、建設到運營的一個宏觀統籌的地方性法規。軌道交通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行業標準。近兩年,上海、杭州、青島等城市為應對實際管理中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均制定了適應地方軌道交通實際的運營安全管理辦法,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研究制定了《石家莊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三十六條,包括主體責任明確、設計前安全規范、保護區安全管理、安全作業、乘客服務、應急處置、違規問責等多個方面。
一是明確運營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運營安全管理。進一步明確了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與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理順了運營與前期規劃、建設的關系。規范了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運營安全主體責任,將保護區安全管理與運營安全銜接,針對保護區內、外的施工項目,制定了經營單位及項目單位的具體規范要求。同時,對運營安全評估、試運行、初期運營和正式運營方面的標準要求進行了明確,使得運營安全的各個環節更為完整。
二是明確運營安全保障要求,夯實運營安全基礎。規定了經營單位運營服務質量的相關內容。人員管理方面,明確了各崗位從業人員基本要求與各項安全職責;乘客服務保障與乘車秩序方面,規定了經營單位及時公告運營信息變化、維護秩序、勸阻危險行為等安全管理職責;電梯、屏蔽門等與客傷事件密切相關的事宜均已在條文中寫明。
三是明確突發事件處置要求,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明確了運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程序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進行處置的要求。規定了發生客流量激增、極端天氣、自然災害等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經營單位的義務和采取的措施及上報的要求。
四是明確違反辦法的問責要求,確保辦法落地實施。規定了違反辦法規定,造成危害影響或者影響軌道交通運營,造成損失等情況,將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