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共數據管理規定(試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隨著數字經濟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公共數據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突顯。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優化資源配置,賦能實體經濟,發展新質生產力,加強我市公共數據管理,保障公共數據安全,促進公共數據共享、開放和應用,我市學習借鑒外地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公共數據發展實際,出臺《石家莊市公共數據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指南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三、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共分五章36條,分別為總則、公共數據資源、公共數據流通、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與監督、附則。
(一)總則。主要規定了《管理規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定義、工作原則、組織機構、職責分工等。
(二)公共數據資源。明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公共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要求。從數據平臺、目錄編制、數據庫建設、標準體系建設、分類分級、遵循原則、數據收集、數據歸集、數據異議處理、全流程質量管控等方面,加強公共數據資源管理。
(三)公共數據流通。主要從數據如何共享開放的角度,明確數據共享依據、數據開放屬性類型,從開放目錄、不予開放情形、確定開放屬性并定期更新等方面,健全數據開放機制。從數據如何獲取和利用的角度,規定了無條件開放數據的獲取方式、有條件開放數據的獲取條件和基本流程;從鼓勵利用、權益保護、責任義務、授權運營等方面,推動數據開發利用。
(四)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與監督。主要從數據如何安全管理的角度,明確職責部門、職責內容,從安全主體責任、安全防護標準規范、安全保護措施、安全評估等方面,提升數據安全管理水平。
(五)附則。主要規定了《管理規定》的實施時間、解釋權。
四、名詞解釋
(一)公共數據。本規定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全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郵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
(二)公共數據開放。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向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服務行為。
《石家莊市公共數據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解 讀
一、出臺背景
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已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核心驅動力,公共數據是數據要素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公共數據運營,釋放公共數據價值是加快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充分發揮公共數據要素乘數效應,賦能經濟社會發展,我市在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河北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河北省數字經濟發展規劃(2020-2025年)》《石家莊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的基礎上,學習借鑒了多地經驗做法,廣泛征求了各方意見建議,結合我市實際,形成了《石家莊市公共數據運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加快推動我市公共數據社會化應用,釋放公共數據資源價值,助力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9章27條,分別為:
(一)總則。主要說明了《管理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相關定義、基本原則、領導機制、組織分工等內容。
(二)運營機制。主要從運營活動遵循原則、場景申請、評審評估、運營協議、收益分配等方面,規范全市公共數據運營行為。
(三)運營平臺。主要明確了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托公共數據平臺組織建設公共數據運營平臺,為全市公共數據運營提供統一通道。
(四)數據管理。主要從數據供給、數據使用、質量反饋等方面,明確了公共數據運營活動中的數據管理內容和各方職責。
(五)促進利用。主要從要素流通、場景應用等方面,促進公共數據開發利用。
(六)安全管理。主要明確了公共數據運營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的原則,以及運營單位在公共數據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循并落實的安全要求。
(七)評估與退出機制。主要對建立公共數據運營評估機制、評估結果運用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八)法律責任。主要明確了參與公共數據運營的市場主體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九)附則。主要明確了《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解釋權。
三、名詞解釋
(一)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本辦法所稱公共管理服務機構是指全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郵政、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的統稱。
(二)公共數據運營。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運營,是指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保障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規地對公共數據進行加工處理,開發形成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并向社會提供的行為。
(三)公共數據應用單位。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應用單位,是指具備良好的數據安全管理、保障能力,使用運營單位提供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數據產品應用、新產品及服務研發或開展經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四)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本辦法所稱公共數據運營平臺,是指經本市允許社會化增值開發利用的公共數據資源處理、加工使用、與社會數據融合開發、輸出數據產品等提供安全可信環境的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