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孵化載體建設,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企業孵化載體高質量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包括五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工作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二部分孵化載體認定條件。規定了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市級認定應具備的條件和孵化載體內相關企業應滿足的條件。
第三部分申報與管理。包括申報認定程序和績效管理等內容。
第四部分支持政策。規定了孵化器、加速器認定獎勵標準和眾創空間孵化器績效補助標準。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考核、加大支持力度。
二、修改內容
(一)調整財政資金獎勵標準
根據市財政經費收支情況和孵化載體發展需要,適當調整加速器、各級孵化器認定獎勵和孵化載體績效獎補標準。
1.調整加速器認定獎勵政策。新認定的市級加速器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后補助獎勵調整為300萬元。
2.調整孵化器認定獎勵政策。新認定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從3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調整為150萬元、50萬元、25萬元。
3.調整市級孵化載體績效評價獎勵政策。孵化器運營績效獎勵由最高40萬元、20萬元調整為20萬元、10萬元。”;眾創空間運營績效獎勵由最高20萬元、10萬元調整為10萬元、5萬元。
(二)調整市級孵化器績效評價等級
1.將原孵化器績效評價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調整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2.孵化器可享受績效獎勵等級由優秀、合格等級調整為優秀、良好等級。
(三)完善孵化載體認定條件
1.眾創空間認定條件“實際運營6個月以上”修改為“實際運營1年以上”。
2.孵化器在孵企業條件刪去“或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售階段。”與省廳標準一致,條件更嚴格且便于界定。
3.加速器入駐企業條件 “近兩年產值和稅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意見修改為“近2年的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每年研發投入總額、取得授權知識產權數、營業收入、就業人數等指標中至少兩項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5%。”
(四)調整孵化載體認定程序
認定程序第4條審核認定“經市科技局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審定通過后,眾創空間、孵化器由市科技局下達認定文件,加速器由市政府下達認定文件。”修改為“公示無異議的,經研究審定,由市科學技術局下達市級孵化載體認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