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
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國發〔2018〕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組織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稅發〔2018〕13號),平穩有序調整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和工作,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現就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涉及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稅務機關職責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現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國稅地稅機構職責和工作,在市級和市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并為新機構(以下稱新機構)后,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由合并后的新機構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劃轉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項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二、現行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上級國稅地稅機構對下級國稅地稅機構負有批準、備案、復議等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的,上級國稅地稅機構已合并為新機構、下級國稅地稅機構尚未合并為新機構的,由上級新機構對下級國稅地稅機構履行管理監督指導等職責。
三、因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或修改情況,及時依照規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議。
四、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決定依法有序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以及開展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有效性。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