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
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現將《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和石家莊市委、市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關于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若干政策》精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非公立醫療機構是我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在區域衛生規劃內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在一視同仁的原則下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辦醫體制,營造各類醫療機構共同發展、有序競爭的局面。到2015年,非公立醫療機構門診人次占全市醫療機構門診總人次的15%,出院人次占全市醫療機構出院總人次的10%。
第二條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配置社會資本。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我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公開轄區內擬調整和新增的醫療機構數量、類別、規模、地域等,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
第三條合理確定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申報的執業范圍應與其具備的服務能力相適應,衛生部門負責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類別、診療科目、診療服務形式、床位等執業范圍進行審核,對具備資質、符合申辦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核定和批準,不得無故限制非公立醫療機構執業范圍。
第二章放寬準入范圍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舉辦各類醫療機構。社會資本自主申請舉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支持舉辦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有資質人員依法開辦個體診所。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能夠填補省會空白、技術含量高、具有較大規模的專科醫院和特色醫療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到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等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的區域內舉辦醫療機構。鼓勵和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強強聯合、兼并擴張,在較短的時間內做大做強,支持有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
第五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鼓勵社會資本以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參與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舉辦醫院在內的公立醫院改制重組,在保證公立醫院股份仍歸國有、性質仍為公益性的前提下,以公立醫院現有資產和土地評估市值等入股,社會資本以實際投資入股,按出資金額所占的股權比例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過程中,要按照嚴格透明的程序和估價標準對公立醫院資產進行評估,加強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國有資產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不得自行處置、轉移、出租或變更用途;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制定改制單位職工安置辦法并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允許境外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允許境外資本以合資、合作形式在我市舉辦或參與舉辦醫療機構,提供國際先進的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管理模式和服務模式,提供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醫學技術,促進我市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資本在我市舉辦醫療機構,按有關規定享受優先支持政策。
第七條規范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序。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設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省衛生廳和商務廳審批,其中設立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的應征求省中醫藥管理局意見。衛生、民政、工商、地稅等相關部門要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依法登記、分類管理。各部門應及時公開社會資本舉辦的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審批時限,提高辦事效率,為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審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三章改善執業環境
第八條落實非公立醫療機構價格和稅收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藥品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政府定價或指導價格,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同價,并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根據實際成本和市場供求自主定價,并向社會公布。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城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按政府指導價予以結算。營利性醫療機構自取得執業登記證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并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自主定價,免征營業稅。
第九條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凡執行政府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計生和民政部門可按相關規定和程序將其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的定點服務范圍,簽訂服務協議進行管理,并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報銷政策。不得將投資主體性質作為醫療機構申請醫保定點機構的審核條件。
第十條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的人才流動。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公立醫療機構流入到非公立醫療機構,調入調出單位要及時辦理檔案移交、執業變更等相關手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故限制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的正常流動。執業醫師、護師、技師由公立醫療機構變更至非公立醫療機構的,要尊重本人意愿,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衛生部門應予以批準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對申請舉辦醫療機構或到非公立醫療機構工作的離退休醫務人員,原單位不得因此減發其政策規定的離退休經費。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經衛生部門核準,允許公立醫療機構執業醫師選擇非公立醫療機構進行多點執業。
第十一條改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外部學術環境。非公立醫療機構在科研課題招標及成果鑒定、人員技術職稱考評、人才培養、繼續教育、等級評審、參加學術活動、臨床重點學科(專科)建設、醫學院校臨床教學基地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格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組建醫學類專家委員會、行業學會(協會)、質量控制和醫院評價等組織時,應當從依法執業、誠信服務、規范管理的非公立醫療機構中吸收相關專家參與,原則上不低于專家總數的10%,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承擔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領導職務的機會。在制訂行業標準、技術規范等工作時也應當吸收非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參加。
第十二條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在制定和調整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時,應充分考慮當地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需要,合理預留空間。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批準的執業范圍、醫院等級、服務人口數量等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衛生部門在審批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開設的診療科目時,對其配備的大型醫用設備一并審批,凡符合配置標準和使用資質的不得限制配置。
第十三條鼓勵各級政府購買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服務。鼓勵各級政府采取招標采購等辦法,選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醫療衛生支農、對口支援等任務,并逐步擴大政府購買的范圍。支持社會資本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個體診所等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將符合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醫院范圍。非公立醫療機構在遇有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并按規定獲得政府補償。
第十四條鼓勵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對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捐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紅十字會、各類慈善機構、基金會等出資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或與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建立長期對口捐贈關系。
第十五條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土地政策。有關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用地納入當地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會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享受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申請變更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應補繳相應的土地出讓收入,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六條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金融和資金扶持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鼓勵和支持全民創業若干政策》規定,凡符合條件舉辦非公立醫療機構的人員,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對登記失業、具備相應資質的醫學類高校畢業生舉辦非公立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并正常經營六個月以上的,可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
第十七條暢通非公立醫療機構獲取相關信息渠道。有關部門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及時公布各類衛生資源配置規劃、行業政策、醫療市場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及時向其傳達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并開展相應培訓工作,保障非公立醫療機構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數據等公共資源共享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受同等權益。
第十八條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變更經營性質的相關政策。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轉變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確需轉變的,需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社會資本舉辦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轉換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人(或單位)需向原注冊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醫療機構《資產評估報告》、設置人(或單位)其他主要經濟來源及收入情況證明和醫療機構投資來源、經營性質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重新核定;變更經營性質后,按規定分別執行國家有關價格和稅收政策。
第十九條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退出的相關政策。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產權變更,可按有關規定和原始協議處置相關投資。非公立醫療機構如發生停業或破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促進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引導非公立醫療機構規范執業。非公立醫療機構作為獨立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執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相應許可提供醫療服務,嚴禁超范圍服務,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和醫療欺詐行為。規范非公立醫療機構廣告發布行為,嚴禁發布虛假、違法醫療廣告。衛生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手段,對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審核,定期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并為所有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誠信檔案。發揮醫療保險對醫保定點機構的激勵約束作用,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服務成本。醫療行業學會(協會)要充分發揮作用,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會員單位搞好服務,維護行業自律,反映會員訴求,搞好理論調研,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第二十一條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守法經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登記的經營性質開展經營活動,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入除還本付息和規定的合理支出外,原則只能用于醫療機構的繼續發展。對違反經營目的、收支結余用于分紅或變相分紅的,衛生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非公立醫療機構要按照臨床必需的原則為患者提供適當的服務,嚴禁誘導醫療和過度醫療。對不當謀利、損害患者合法利益的,衛生部門要依法懲處并追究法律責任。財政、衛生等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及登記管理辦法。充分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審計監督作用。
第二十二條加強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技術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要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行業培訓等日常指導范圍,將非公立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技能人才職業技能培訓、全科醫生培養培訓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等專業人員教育培養、培訓規劃,統籌安排,為非公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提供更多的培養、培訓機會。
第二十三條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推行現代化醫院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成本控制和質量管理,聘用職業院長負責醫院管理,在河北以嶺醫院、石家莊平安醫院、石家莊長城中西醫結合醫院開展試點。支持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管理公司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采用各種方式聘請或委托國內外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在明確權責關系的前提下參與醫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非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培育和增強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社會責任感。非公立醫療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堅持以病人為中心,深入開展“修醫德、強醫能、鑄醫魂”活動,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大力弘揚救死扶傷精神,加強醫務人員執業道德建設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誠信執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通過設立救助基金、開展義診等多種便民惠民方式回報社會。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投訴渠道。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采取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正式通知投訴機構。
第二十六條強化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各級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國土資源、地稅、物價、工商、人口計生、金融辦等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加強協調配合,大力優化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環境,積極研究解決非公立醫療機構開辦、運營中遇到的需要政府幫助解決的困難和問題,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主題詞:衛生醫療機構辦法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12月23日印發(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