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城區園林綠地社會化
養護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石家莊市城區園林綠地社會化養護管理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日
石家莊市城區園林綠地社會化養護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園林綠化管理,不斷提高全市綠化養護水平,本著養事不養人的原則,對城區綠地實施社會化養護管理。根據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內凡2003年(含)后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社會援助的各類新建公園綠地、河系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養護項目的管理行為,均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市園林局對城區園林綠地社會化養護履行監督、管理、指導職責,實行統一管理,即:統一標準、統一招投標、統一考核。
第四條、市園林局結合國家、省、市各級綠地養護管理的標準、辦法和具體情況,制定本市園林綠化養護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管理單位是指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相關職能,專門負責綠化養護管理工作的責任單位。養護單位是指經公開招投標確定的城區園林綠地養護企業。
第六條、為鞏固我市綠化建設成果,促進綠化養護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對養護單位管理采取優勝劣汰的原則。在養護管理考核中,對于誠實守信,養護成果優秀的企業給予獎勵;對違反管理規定、合同約定,管護效果較差的企業及時終止合同,依法清理出綠化養護市場。
第二章招投標
第七條、園林綠地養護招標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新建、擴建綠化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施工單位合同養護期滿并整改合格后;
(二)各項技術資料及圖紙齊全;
(三)招標項目已經市園林局審核。
第八條、養護期滿、符合招標條件的綠地,由管理單位申請,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
第九條、園林綠地社會化養護在政府確定的招標市場公開招投標。招投標工作接受市園林局紀檢監察室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參與投標企業應具備養護工程所要求的園林綠化工程資質,通過養護技術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同時須通過資產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人員和機械設備等情況的資格預審。
第十一條、投標企業須了解標段綠化情況,提出完整的養護計劃方案,作為評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養護單位養護綠地面積應與自身資質能力匹配,禁止重復投標。
第十三條、為保證綠化養護質量,中標企業應向管理單位繳納年養護費用的15%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中標單位養護期限一般為3年,由管理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園林綠地養護承包合同。
第三章主管部門責任
第十五條、市園林局公園處、綠化處為社會化養護管理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全市綠地的社會化養護工作。
安全保衛處負責社會化養護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誠信處負責園林企業的審查備案工作。
第十六條、主管部門負責主持綠地養護招標工作;根據不同綠地特點,對園林企業人員、設備等資質條、件與綠化養護規模做出具體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十七條、主管部門應充分掌握城區綠化情況,根據各管理單位綠化基礎情況,提出年度養護目標,下達到各單位,并對其落實養護目標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主管部門根據《石家莊市園林綠化考核辦法》開展考核工作,根據日常考核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對各類養護企業進行分類排名,作為末位淘汰的依據。養護期未滿半年的企業暫不參與年度排名。
第四章管理單位責任
第十九條、管理單位應積極落實上級提出的綠化養護目標和各項要求,并將責任分解下達給各養護單位,監督養護單位合同職責的履行,制定科學的管理方案和對養護單位的管理考核辦法。
第二十條、管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同養護單位簽訂養護合同,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明確養護細則要求和作業標準。將綠地移交給養護單位時,依照合同約定提供各類政策、標準和技術上的支持、指導,并按照合同和考核結果及時、定期撥付養護經費。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定期和不定期對綠化養護情況進行考核和檢查,并結合市園林局檢查考核結果,對養護單位進行月度綜合考核評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同時留案備查并上報市園林局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管理單位對養護單位的養護費撥付實行以分計酬原則。根據月度考核結果,考核成績達到“優秀”等次的,撥付足額養護費;未達到“優秀”等次的,按照得分百分比撥付養護費;復查達到“優秀”等次的,撥付被扣除養護費的50%。市園林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以上工作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管理單位須每季度向市園林局書面匯報綠化養護工作,提出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
第二十四條、管理單位應自覺接受行政、社會監督和數字化管理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及時處理、及時反饋。
第五章養護單位責任
第二十五條、養護單位應嚴格遵循我市綠化養護管理標準,制訂養護管理組織方案,落實管理單位下達的養護目標,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范和管理單位要求進行養護作業。
第二十六條、養護單位應樹立責任意識,按照養護質量標準作業,養護期內出現樹木、花草等綠植死亡缺損的,由養護單位出資及時補植。
第二十七條、依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設施保護管理暫行規定》,養護單位負責保護責任范圍內各項園林設施。對擅自侵占綠地、破壞綠植和損毀設施的,養護單位應及時制止處理,并向管理單位報告。因管護不利造成園林設施遭破壞、丟失的,須負責維修、更換、賠償。
第二十八條、養護單位須同管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在日常養護作業時加強安全管理,重視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養護期間出現一切安全事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養護單位應加強自然災害多發期的養護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因防治不利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養護單位應嚴格執行《石家莊市園林綠化考核辦法》要求,接受市園林局和管理單位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三十一條、養護單位應注重履行相關社會責任,遇有自然災害應主動參搶險救災,服從管理單位救災調遣。養護單位不得拖欠職工工資,各項養護作業的實施應盡量不影響社會生活。
第六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因管理單位對養護單位監管不力造成養護質量下降的,追究相關管理人員責任。管理單位年度養護考核成績作為對單位領導班子及職工年度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養護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轉包中標項目,違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按合同規定對管理單位進行賠償。
養護單位因自身原因中途退出者,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理單位有權解除養護合同:
(一)養護單位負責的綠地標段一年度有3個月不合格的;
(二)養護單位不遵循綠化養護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綠化養護質量下降的;
(三)養護單位因養護不當發生重大質量或安全責任事故,對城市綠化景觀造成嚴重破壞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第三十五條、根據綠化養護年度考核情況,市園林局綠化養護管理主管部門評出各類綠地最差養護企業,由管理單位與其終止養護合同。
第三十六條、由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所述情況被終止養護合同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參加綠地養護投標。被終止養護合同的綠地標段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產生新的養護企業。
第三十七條、各管理單位每年度集中掌握養護費的3%作為養護獎勵資金,全部用于對養護單位的獎勵。根據年度綠化養護考核結果,對養護質量優秀的企業予以獎勵,獲獎勵企業數量不超過管理單位養護企業總數的50%。第七章其他第三十八條、各縣(市)城區園林綠化社會化養護管理工作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石家莊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主題詞:城鄉建設綠化規定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6月11日印發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