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
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石家莊市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
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4〕16號)精神,按照審計署《2014年四季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審辦財發〔2014〕156號)和《河北省2014年四季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實施方案》(冀審財跟蹤〔2014〕2號)的要求,為做好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以下簡稱跟蹤審計),結合實際,制定我市工作方案。
跟蹤審計是國務院交辦的重要任務,作為一項經常性任務,每個季度均需進行。各縣(市)、區,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做好統籌協調,抓好組織實施。
一、審計目標
通過審計,推動中央和省、市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促進經濟平穩運行、健康發展和轉型升級。
二、審計對象和范圍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石家莊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貫徹落實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情況,并延伸審計相關企業和建設項目。
三、審計重點
以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為重點(跟蹤審計內容隨政策出臺逐漸增加),對照相關文件確定的分工任務和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的各項量化指標、任務和工作要求,檢查各縣(市)、區政府及市直各部門、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政策是否執行到位,落實政策相關的各項任務是否按期完成。包括:各部門按照職責范圍和分工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任務分解、工作進展和完善制度保障等情況;各縣(市)、區因地制宜制定具體措施、承接并制定目標任務細化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健全保障機制等情況,各項目標任務分解到市縣后的推進情況;以及各縣(市)、區,各部門相關落實措施的具體內容、時間表、路線圖、執行進度和取得的實際效果等。重點關注以下4方面內容:
(一)各縣(市)區、各部門推動經濟增長、保持經濟平穩運行相關政策落實情況。一是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進展情況;二是財政資金、信貸資金落實情況;三是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簡政放權政策落實情況;四是財稅、金融、產業、外貿等政策落實情況。
(二)上季度跟蹤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針對上次跟蹤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各縣(市)、區,各部門是否制定或完善相關政策,是否積極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已經整改的問題是否產生積極效果,重點關注未及時整改或整改暫時困難的問題,進一步揭示體制障礙和制度缺陷。
(三)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情況。跟蹤審計要突出問題導向,重點揭露市直有關部門落實政策的上下對接、縣級政府及部門落實政策“最后一公里”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尤其是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問題以及人為設置障礙、加重企業負擔等“懶政”、“惰政”、設租、尋租行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查深查透查實。
(四)各縣(市)、區,各部門部署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圍繞國務院出臺的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政策措施,檢查市直各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部署2015年重點工作任務情況,包括:各縣(市)、區是否依據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按計劃進行;各有關部門對國務院各項政策的配套措施是否準備到位、目標任務是否及時分解,監督問責機制是否建立和有效;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按計劃進行;各項目推進、資金落實、簡政放權等政策是否落實到位等。
四、組織分工和時間安排
(一)組織分工
跟蹤審計采取“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方式進行,市審計局負責市本級跟蹤審計的實施,并延伸審計相關部門、企業和建設項目。各縣(市)、區審計局負責實施本轄區的跟蹤審計工作。市局延伸縣區時,和相關縣區審計組做好工作銜接和配合工作,確保審計對象不重復、不交叉。
(二)時間安排
1.第一階段:本次跟蹤審計從
2.第二階段:自2015年起,各審計組于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開展并完成跟蹤審計工作,并于當月25日前上報該季度審計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抓好組織實施。跟蹤審計是國務院交辦的重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重大決策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一名主管領導負責該項工作,密切配合,抓好落實。
(二)切實突出審計重點。要全面把握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政策措施的總體情況,在形成總體概念的基礎上,將各項政策措施與本轄區的經濟發展特征、各部門的工作職責范圍緊密結合,因地制宜,抓住政策措施落實的重點環節、重點項目、重點內容等,揭示和反映影響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典型事例。
(三)堅持揭示問題和督促整改相結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被審計的部門通報情況,提出具體可行的整改意見,督促各縣(市)、區,各部門及時整改落實,發揮好跟蹤審計的作用,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明確責任主體。國務院和省、市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實主體包括政府及相關部門和企業,許多政策措施需要相應聯動。要做好各級各部門的銜接,分清各項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責任主體,促進各項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實。
(五)創新方式,切實提高審計質量。在審計過程中,既要審查相關資料、數據等,也要深入部門、企業和項目,采取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企業和項目等各種有效的審計方式,深入了解情況,查實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建議,切實提高審計質量。
(六)嚴格紀律,文明審計。各級審計人員要遵守廉政紀律、審計紀律、保密紀律,堅持文明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
附件:國務院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
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主要內容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推進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2013年以來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了解部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情況。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主管部門是否切實履行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服務;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完全下放,有無“明放暗不放”的情況。核查地方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后,是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關審批辦法,工作開展是否有序。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清理國務院各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發〔2014〕16號),核查部門和地方是否制定具體清理工作方案,對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否取消,對面向地方政府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是否分情況提出取消、下放或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意見。
三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核查部門和地方是否存在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或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問題,是否予以糾正。
四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檢查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等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是了解部門和地方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向社會公開,以及是否采取措施優化審批流程、規范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加快棚戶區改造、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了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和地方政府,是否制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落實目標責任制并分解任務,核查土地政策、財稅政策、金融機構支持棚戶區改造政策等相關政策的落實情況,有無不到位、打折扣的現象。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2014年棚戶區改造工程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落實、開工數量、基本建成數量、完成投資以及配套設施建設等情況;了解中央和地方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投入是否到位,以及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是否按規定的對象分配入住,有無因資金不到位、土地未落實等原因導致棚戶區改造項目未及時開工或建設進度滯后,或因分配不科學造成一方面已建成的保障房閑置,另一方面棚戶區和收入較低人群的住房情況未得到改善的情況。
三、深化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加快鐵路建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了解發展改革、財政、交通運輸、人民銀行、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推進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總體情況,是否采取措施全面開放鐵路建設市場、對新建鐵路實行分類投資建設。尤其是要關注中國鐵路總公司組織項目立項、可研、設計、報批情況和有關部門審批完成情況,鐵路建設項目投資完成情況。
二是了解財政、發展改革、中國鐵路總公司、國土資源等部門是否設立鐵路發展基金,是否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國辦發〔2014〕7號)要求,落實鐵路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政策,是否采取措施推進鐵路企業改革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鐵路建設。
三是掌握地方參與投資的鐵路項目進展情況,調查地方政府鐵路建設項目前期相關手續辦理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地方政府負責的征地拆遷、配套資金等任務落實情況。
四是延伸鐵路建設項目,與相關人員座談,檢查在建鐵路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對鐵路建設項目進度滯后的情況要分清各方的責任。
四、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了解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是否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建立完善標準規范和質量評價體系;中央和地方財政是否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投入;國土資源等部門是否落實城市基礎設施土地供應政策。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2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十二五”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23號),核查地方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是否符合要求,相關專項規劃執行情況是否到位,重點檢查規劃的調整以及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和實施情況。
三是抽查在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否列出在建項目竣工時間表,做到倒排工期、分項分段落實,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建設資金、材料、人工、裝備設施等及時或提前到位。檢查新項目開工情況和后續項目儲備情況,對2016年、2017年擬安排建設的項目是否抓緊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庫是否建立健全。了解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營情況,是否存在建設緩慢、建而未用的情況。
四是了解部門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可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市場準入和扶持政策等方面對各類投資主體是否同等對待。檢查基本明確投資者和已開工建設項目,是否采取措施加快推進前期工作和建設營運進程,項目是否形成示范效應。
五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7號),了解地方政府統籌做好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情況,是否穩步推進并加強指導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是否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開展城市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等。
五、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4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掌握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和實施淘汰落后產能、節能減排等規劃情況,以及分解任務并督促地方落實的情況;核查地方對上述規劃任務的落實情況,特別是鋼鐵、水泥等21個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任務進展情況,是否存在進展緩慢、虛假淘汰等問題。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調查地方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進展情況,重點是淘汰燃煤小鍋爐、推進燃煤電廠脫硫改造、促進低速汽車升級換代、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在全國供應符合國家第四階段標準的車用柴油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是按照《國務院關于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15年)的批復》(國函〔2012〕3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3〕7號),了解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水利等部門和地方推進重點流域污染治理情況,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土壤修復工程、整治農業面源污染情況。
四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意見》(國發〔2013〕30號),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地方政府是否抓好節能產品惠民政策、政府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與環境治理相關的財稅政策是否得到落實,市場化融資模式是否取得進展。
五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2〕19號),核查地方是否推進污染治理重點工程,是否采用先進環保工藝、技術和裝備,落實脫硫脫硝電價政策,推進相關設施改造,重點關注2013年以來引進和實施的重大項目是否采用先進環保工藝、技術和裝備。調查節能技術裝備升級換代(包括推廣高效鍋爐、加快新能源汽車技術攻關和示范推廣等)、重點用能裝備節能改造是否取得明顯進展。
六、加快發展養老、健康服務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掌握發展改革、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老齡辦等部門是否制定有關養老服務、醫療服務、健康保險等產業發展的政策;了解地方政府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和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網絡建設、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結合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了解衛生計生、保險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地方政府對大力發展醫療服務、加快發展健康養老服務、積極發展健康保險、全面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支持發展多樣化健康服務、培育健康服務業相關支撐產業、健全人力資源保障機制、夯實健康服務業發展基礎等主要任務的推進情況,核查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等部門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落實放寬市場準入、加強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完善財稅價格政策等措施。
三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4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國辦發〔2014〕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3號),了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地方推進公立醫院改革進展情況,是否啟動實施第二批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檢查新增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縣(市)700個,使試點縣(市)的數量覆蓋50%以上的縣(市),覆蓋農村5億人口等工作任務是否得到有力推進,重點了解至2014年底全面完成上述改革是否存在突出的困難和問題。
七、促進信息消費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2號),了解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在基礎設施支撐能力建設、產品和服務創新、市場準入門檻設立等方面制定配套措施、取消行業壁壘等情況,調查智能終端產品發展情況、第四代移動通信(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寬帶中國”戰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1號),核查地方是否將寬帶發展納入地區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寬帶網絡設施與城市其他通信管線、居住區、公共建筑等是否協調。
三是調查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是否采取措施培育信息消費需求,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基礎環境,提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八、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調查財政、文化、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出臺支持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業的財稅、金融和優化發展環境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在地方的實施情況。
二是了解部門和地方在加強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促進制造業、數字內容產業、人居環境、旅游、特色農業、體育產業、文化產業發展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任務進展情況,增強創新動力、強化人才培養、壯大市場主體、培育市場需求、引導集約發展、優化發展環境等政策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三是檢查地方和部門編制專項規劃或行動計劃、建立工作機制、加強宣傳、加強統計核算和分析等組織實施要求的落實情況。
九、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投資項目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是否按國務院目錄辦理政府核準事項,有無超范圍核準的問題,是否進一步縮小核準和備案項目范圍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二是了解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企業投資核準辦法、外商投資核準備案辦法情況,是否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2014年發展改革委第11號令)規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辦理核準,是否嚴格依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出具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有無隨意設置前置性條件、提高企業投資準入門檻的問題;是否存在通過將備案項目調整為核準項目影響企業自主投資權,將應核準項目調整為備案項目為企業大開“綠燈”,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核查地方是否存在將應核準或備案的項目通過拆分、隱瞞等方式越權辦理、規避監管等情況。
三是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首批基礎設施等領域鼓勵社會投資項目的通知》(發改基礎〔2014〕981號),核查地方對已確定的80個鼓勵社會資本以合資、獨資、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建設營運的基礎設施等領域示范項目進展情況,是否加快對已開工和基本明確投資者項目的建設營運進程、加快推進前期工作以盡快形成示范效應,對于尚未確定投資者的項目,是否創造條件進一步落實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及營運,具備條件的是否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是否存在社會資本未按期投入、項目未按期開工或示范效應不強的情況。
四是召開相關企業負責人座談會,重點聽取審批權限下放和取消后,地方政府在企業經營中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情況,是否存在頻繁開展事中、事后檢查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的情況。
十、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和“三農”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服務“三農”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7號),核查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是否出臺定向降準的具體標準和實施辦法,對支持“三農”、小微企業達到一定標準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否降低準備金率,是否制定和落實相關措施。了解人民銀行加快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完善存貸比管理辦法等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調查中央和地方金融機構擴大支小再貸款規模、支持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和增量“兩個不低于”的落實情況;了解地方發展農村普惠金融,推動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進展情況。核查地方是否積極搭建小微企業綜合信息共享平臺并整合注冊登記、生產經營、人才及技術等信息資源,是否建立為小微企業服務的融資擔保體系;地方政府是否參股和控股部分擔保公司,是否以省為單位建立再擔保公司,以及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地方政府是否采取措施引導地方金融機構向縣域和鄉鎮等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延伸網點和辦理業務,是否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涉農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或擔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以及是否建立處置突發金融風險事件的制度。
三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多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了解人民銀行、財政等部門落實保持貨幣信貸總量合理適度增長、抑制金融機構籌資成本不合理上升、縮短企業融資鏈條、清理整頓不合理金融收費、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完善商業銀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加快發展中小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直接融資、積極發揮保險擔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等10項措施的情況,通過實地走訪和調查金融機構和中小企業,分析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深層次原因。
四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了解保監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落實支持保險機構大力拓展企業年金等業務、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相關政策、加快發展小微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等政策的進展情況。
十一、促進對外貿易穩定增長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外貿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19號),了解商務、海關、財政等部門和地方在優化外貿結構、改善外貿環境、增強外貿企業競爭力等方面是否制定政策措施,以及這些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進出口穩增長、調結構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3〕83號),了解商務、海關、財政等部門和地方是否整頓和規范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服務和收費以及實施免收2014年度出口商品法檢、減少出口法檢商品種類;核查地方及保險監管等部門對有訂單、有效益外貿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是否加大出口信用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擴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情況;了解地方創新和完善多種貿易平臺,擴大市場采購貿易試點范圍情況;檢查出口退稅政策的完善情況,財政等部門是否采取措施加快出口退稅進度、確保及時足額退稅。
十二、以創新支撐引領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3〕4號),了解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科技等部門和地方推進加強科技創新基礎條件建設、增強重點產業持續創新能力、提高重點社會領域創新能力、強化區域創新發展能力、推進創新主體能力建設等重點任務的進展情況。
二是走訪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調查引領經濟結構優化升級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十三、夯實農業基礎、推進現代農業發展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黑龍江省“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3〕70號),了解財政、農業、發展改革等部門和黑龍江省以涉農資金投入為抓手和黑龍江“兩大平原”現代農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為試點,是否采取措施整合涉農專項資金以及預算安排的涉農資金是否撥付到位。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的批復》(國函〔2013〕111號),了解農業、發展改革、國土等部門和地方落實全國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情況,“十二五”期間建成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進展情況,有無農田建設和耕地保護不到位的問題。
三是核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關注確權登記工作進展緩慢的問題;了解商業育種體系和現代種業發展情況,檢查財政扶持政策是否落實到位。
十四、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設、2014年再解決6000萬農村人口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了解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進展情況,以及2014年、2015年擬開工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情況;中央財政投資重點支持的引水調水、骨干水源、江河湖泊治理、高效節水灌溉等項目投資下達及資金使用情況;了解“十三五”期間擬開工重大水利工程前期論證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25號)和《農村飲水安全“十二五”規劃》,了解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以及2014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情況、資金安排及撥付情況;檢查農村飲水安全終端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解決“最后一公里”問題等情況,抽查一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核查工程實施進度是否緩慢。
三是調查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統籌使用稅費、價格等改革措施促進節水增效,加強終端配套服務設施情況;檢查水利、發展改革等部門和地方是否將節水納入地方考核指標體系。
十五、實行精準扶貧、2014年再減少農村貧困人口1000萬人以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3〕25號),了解財政、發展改革、扶貧等部門采取措施改進扶貧資金管理、分配和使用,出臺精準扶貧相關政策,以及改革貧困縣考核機制等情況;了解扶貧資金和各類相關涉農資金整合情況。
二是核查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落實2014年減少農村貧困人口目標任務的主要措施和進展情況。了解東部發達省市對口幫扶西部省市落實情況,國務院相關部門對定點扶貧縣的扶貧情況,以及社會力量參與扶貧情況。檢查貧困村、貧困戶建檔制度以及貧困信息網絡信息系統建設是否到位。
十六、加強科技資金管理,推進科技服務業發展政策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了解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配置的統籌協調、實行科研項目分類管理、改進科研項目管理流程、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加強相關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了解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質檢總局等部門加強科技資源服務、深化科技和金融結合試點、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開展科技服務業區域和行業試點示范、創新財政支持公共科技服務發展方式等方面的進展情況。
十七、擴大“營改增”試點、減輕和公平企業稅負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按照經國務院批準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了解財政、稅務等部門擴大“營改增”試點情況;檢查地方“營改增”試點情況以及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政策和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調查地方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工作落實情況,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征收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檢查地方對小微企業是否免征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國辦發〔2014〕30號),檢查財政等部門和地方是否采取措施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制度,重點關注無依據向企業收費的情況。
十八、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一是調查地方2014屆高校畢業生規模和就業創業總體情況;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開展就業指導、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情況。
二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2號),了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地方貫徹落實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小微企業吸納就業、激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政策措施情況,是否積極采取措施拓寬就業領域、開發就業崗位等。
十九、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方面
一是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等文件,核查由民政牽頭、其他部門配合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社會救助統籌協調機制、社會救助績效評價機制等建立情況。
二是檢查中央及地方各級財政低保、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救助資金投入和工作經費落實情況。了解中央財政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是否重點向保障任務重、財政困難地區傾斜、在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補助資金時“以獎代補”辦法措施的推進情況。
三是了解民政等部門和地方對一門受理機制,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最低生活保障與醫療、教育、住房等其他社會救助政策以及促進就業政策的協調發展和銜接情況,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實施情況。
二十、加快體育產業發展方面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了解體育總局、教育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部門落實體育產業發展、促進體育消費、打造體育貿易展示和資源交易平臺等政策落實情況。
二十一、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方面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內貿流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4〕51號),了解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推進現代流通方式發展、加強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深化流通領域改革創新、改善營商環境等政策落實情況。
二十二、加強審計工作方面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了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完善審計工作機制、狠抓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加強對審計工作領導等情況。一是各部門、單位配合審計情況。是否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務會計、業務和管理等資料,是否制定限制向審計機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規定,已經制定的是否修訂或廢止。二是是否提供完整準確真實妁財務收支、業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材料與電子數據,并為審計機關開展現場審計、進行電子數據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三是是否健全整改責任制,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整改結果在書面告知審計機關的同時,是否向同級政府或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是否加強整改督促檢查,是否嚴肅整改問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