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被征地人員養老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保障被征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市政府《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石政發〔2007〕4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孤兒養育標準的通知》(石政辦函〔2014〕2號)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調整我市被征地人員養老金發放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養老金發放標準。非省財政直管縣(市)、區每人每月調整為500元,省財政直管縣(市)調整標準及執行時間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二、認真做好養老金發放工作。新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險金發放標準,非省財政直管縣(市)、區從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