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統籌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確保2014年度企業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平穩運行,保障工傷職工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根據《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關于印發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程(試行)的通知》(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工作的通知》(冀人社發〔2014〕7號)以及省社保局有關通知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對我市部分企業工傷保險費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費率調整原則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不給企業增加過多負擔的原則,屬于一類行業風險的參保單位,維持原基準費率不變;屬于二、三類行業風險類別的參保單位,其費率的浮動主要根據各單位2013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進行調整,支繳率小于60%的單位,維持原基準費率不變。
二、費率調整幅度及方法
不實行費率浮動的,按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實行費率浮動的,具體浮動辦法按下表執行。
(一)主要考核指標
行業類別 浮動標準 浮動后標準
二類 G≤60% 不浮動
60%<G≤100% 1.2%
100%<G≤120% 1.3%
G>120% 1.5%
三類 G≤60% 不浮動
60%<G≤100% 2.4%
100%<G≤120% 2.6%
G>120% 3%
注:工傷保險基金支繳率(G),是指上一年度(
(二)輔助考核指標
按工亡1人費率提高0.1%。
(三)兩項指標累計上浮不超過行業基準費率150%。
三、調整時間
自
四、其它
(一)參保繳費不足一年的用人單位,執行該行業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
(二)對于一類行業風險的參保單位,要進行年度審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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