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石家莊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目標責任制考核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的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試點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石家莊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
考核試點工作方案(試行)
為加快實施城鄉統籌發展戰略,切實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全面推進新農村建設,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加快解決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危害身體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引導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全面展開,為農村可持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提供環境保障。
二、主要任務
通過目標責任制考核,重點實施農村飲用水源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整治、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農作物廢棄物綜合利用、清潔能源推廣等綜合治理措施,使整治后的村鎮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環境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配套,農民素質整體提高,環境監管能力明顯加強,推動全市農村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文明”的發展新道路?!?/span>
三、考核實施
(一)考核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的規定、要求,以及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法規、標準,環保部關于開展全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工作的部署等。
(二)考核范圍:各縣(市)、區的部分鄉鎮、村﹙按照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確定﹚。
(三)考核內容:《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實施辦法》確定的相關內容。
(四)考核辦法:在各(縣)市、區自查基礎上,由市政府統一組織考核,并通報考核結果。
四、工作安排
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長為組長,市環保局、市委農工委有關領導為副組長,市發改委、財政局、國土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務局、農業局、衛生局、林業局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石家莊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具體負責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督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
10月15日前,各縣(市)、區政府要將工作方案,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鄉鎮、村名單,以及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名單(包括姓名及聯系方式)報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辦公室(郝春剛,孫娜,85880359,85808547)。
五、保障措施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確保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的實現。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任務,結合城鄉統籌和新民居建設,明確分管領導,制定方案,突出重點,搞好調度,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確保完成整治任務。
(二)創新工作措施。各縣(市)、區要在資源整合、技術保障、財政支持、投融資機制、監督管理體制等方面,積極探索、積累經驗,并學習借鑒先進省、市的成功做法,找出一條符合我市實際的農村環境保護發展的新路子。
(三)多渠道籌措資金。要通過政府補貼、部門支持、鎮村自籌、對口扶持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各縣(市)、區,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利用好中共中央財政支持農村環境保護的政策,積極爭取項目、資金支持,同時,要發揮價格、稅收、信貸等經濟杠桿作用,多方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市、縣財政部門要在本級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并建立“以獎代補”、“以獎促治”機制。今后,對在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表現突出的縣(市)、鄉(鎮)和村莊,市政府在申報中共中央和省財政“獎補”資金時給予傾斜。
(四)強化宣傳教育。各縣(市)、區要加強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宣傳報道,大力宣傳農村環境保護的法規、政策和科普知識,激發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參與支持農村環保工作的積極性,并及時總結、推廣試點經驗,加強交流,共同推動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附件:
1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2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考核評價指標(2010年度)及考評指標解釋
附件1
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考核實施辦法(試行)
為落實各級政府農村環境保護責任,加快解決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危害身體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環辦〔2009〕34號),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依據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問題設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11號)、《國家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34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冀政辦〔2008〕5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落實“以獎促治”政策加快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冀政辦函〔2009〕26號)、《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實施“百鄉千村”環境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冀環〔2009〕7號,此文經省政府同意印發),以及國家和省相關環保法規、標準等。
(二)考核原則
積極探索、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
(三)考核范圍及對象
考核范圍:全省轄區內的農村全部地區。
考核對象: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政府的目標責任制考核,由各設區市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四)考核內容
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試點考核年度評價指標確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今后的年度考核指標,將由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和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及時予以調整,于每年初下達。
2010年的考評指標,見附件。
(五)考核程序
分為各市自查和省考核兩個步驟:
1各市自查。各市對照《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及本辦法的要求,組織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上報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2省考核。省組成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考核組,在每年2-3月組織考核工作。在材料核查和現場檢查基礎上,依據《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對各市工作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分。
3省考核完成后,將提請環保部對我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國家考核。
(六)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材料核查和現場檢查。
1材料核查:各設區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1)《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對照得分表;
(2)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內容包括相關工作進展、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完成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等;
(3)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各項指標完成情況的有關監測報告、政府文件等。
2現場檢查:省考核組實地抽查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運行情況和農村環境狀況,征求群眾意見等。
(七)考核結果
根據《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對各設區市和省定試點縣(市)、鄉(鎮)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打分、排序,由河北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通報考核結果,并通過新聞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荚u指標解釋一、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比例(%)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的要求,已經劃定保護區并經依法批準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數量,占轄區內全部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數量的百分率。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10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有關部門提供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統計數據和依法批準文件。
二、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生活污水處理率(%)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通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達標處理的鄉鎮建成區(中心村)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率。污水處理方式包括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集中處理是指通過接觸氧化、氧化溝、生物塘、生物濾池等處理工藝,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站,出水分別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分散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戶用沼氣池、戶用化糞池、人工濕地等分散處理方式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并實現廢物綜合利用的。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7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環保、建設、農業部門的統計數據。
三、開展生活污水處理的農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標定義該指標是指通過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開展污水達標處理、且受益人數達30%以上的農村行政村占轄區農村行政村總數的比例。污水處理方式包括集中處理和分散處理。集中處理是指通過接觸氧化、氧化溝、生物塘、生物濾池等處理工藝,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站,出水分別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分散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戶用沼氣池、戶用化糞池、人工濕地等分散處理方式處理農村生活污水,并實現廢物綜合利用的。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環保、建設、農業部門的統計數據。
四、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農村鄉鎮建成區(中心村)農村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量與生活垃圾產生量的百分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指衛生填埋、焚燒、制造沼氣和堆肥等。執行《國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等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有關標準。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7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建設、統計、環保部門統計數據。
五、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農村行政村比例(%)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開展生活垃圾處理的農村行政村占轄區農村行政村總數的比例。處理方式包括無害化處理和集中收置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指衛生填埋、焚燒、制造沼氣和堆肥等。執行《國家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等垃圾無害化處理的有關標準。垃圾集中收置是指通過分類、收集等方式,運輸到縣(鄉)進行集中處理。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環保、建設、農業部門統計數據。
六、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開展情況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針對本地區農村工業污染的現狀、特點,按上級部署或經當地設區市政府同意由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
組織開展了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對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得5分;沒有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或未提出整改要求,不得分。
(三)積分依據
查看上級部門或市政府下發的開展農村工業污染專項執法行動的文件及專項執法行動實施方案、專項執法行動總結、整改要求等文件材料。
七、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糞便綜合利用率(%)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農村地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綜合利用的畜禽糞便量與畜禽糞便產生總量的百分率。綜合利用方式包括生產有機肥、還田、沼氣、制培養料等。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規?;笄蒺B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它類型的畜禽養殖場。有關標準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執行。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農業和環保部門的統計數據。
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完成情況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中共中央農村環保專項資金支持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組織實施和完成情況;我省“百鄉千村”環境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年度工作任務的實施和完成情況。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15分:
在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組織的年度“以獎促治”項目考核驗收工作中,考核結果為“較好”,得8分,考核結果為“較差”,不得分;完成我省“百鄉千村”環境綜合整治三年行動計劃年度工作任務,得7分,沒完成的,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環境保護部會同財政部組織開展的年度“以獎促治”項目考核評價結果,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百鄉千村”項目考核評價或督導檢查結果。
九、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轄區內綜合利用的農作物秸稈數量占農作物秸稈產生總量的百分率。秸稈綜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還田、粉碎還田、過腹還田、用作燃料、秸桿氣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產、編織等。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農業、環保部門統計數據。
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機制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
成立了以市政府負責人為組長,環保、建設、農業、水利、林業、衛生、交通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會議、組織管理等工作制度,得5分;沒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市政府印發的成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文件及建立有關工作制度的文件。
十一、農村環保資金占當年GDP比例(%)
(一)指標定義
該項指標是指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投資占當年省市GDP總量的百分率。農村環保資金主要包括用于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村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農村工礦污染治理、農業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鎮環境衛生改善、村莊綠化、村鎮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的投入。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查看設立農村環保專項資金的文件和各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統計數據。
十二、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開展水質定期監測的比例(%)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定期監測的水源數占轄區全部鄉鎮飲用水水源數的百分率。水源水質監測工作參照《關于印發〈城市實施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評價與公布方案〉的通知》(環發〔2002〕144號)、《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及《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有關要求執行。在監測指標方面,地表飲用水水源地指標監測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表1和表2中29項指標;地下飲用水水源地監測指標參照《關于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實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月報的通知》要求的23項指標。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監測。在2015年前,至少開展1次全指標(GB3838-2002中109項指標,GB/T14848-9中39項指標)全監測。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由具有資質的相關監測部門提供監測數據和有關記錄。
十三、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定期監測開展情況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定期監測??諝赓|量監測參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國家環??偩止?/span>2007年第4號)有關要求執行。地表水質量監測參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環境水質監測質量保證手冊(第二版)》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有關要求執行。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5分:
組織開展了全市各縣(區)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得5分;沒有組織開展此項工作,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查看市有關部門下發的開展全市縣(區)農村空氣及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的文件、實施方案,抽查部分地區的監測數據和有關記錄。
十四、鄉鎮設置環保機構或專(兼)職環保員的比例(%)
(一)指標定義
該項指標是指設置環保機構或專(兼)職環保員的鄉鎮數量占全部鄉鎮的百分率。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10分,全部完成得滿分,否則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查看環保部門統計數據,核查有關任職文件。
十五、農村環保宣傳培訓(%)
(一)指標定義
該指標主要是指通過舉辦培訓班等活動,增強鄉鎮領導干部環保意識和綜合決策能力,提高農村環保工作水平。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3分:
每年參加農村環保培訓的鄉鎮領導干部不低于轄區內鄉鎮領導干部總數的20%,得3分,低于指標不得分。
(三)計分依據
查看當年舉辦鄉鎮領導干部農村環保培訓班的通知和培訓記錄。
十六、農村環境污染事故
(一)指標定義
該項指標是指各市是否發生了農村環境污染事故,并受到環境保護部及省級環保部門處罰的情況。
(二)計分方法
該項指標分值為3分:
各設區市發生了農村環境污染事故,并被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保部門處罰,不得分;未發生,得3分。
(三)計分依據
以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保部門的處罰文件為準。
主題詞:環??己朔桨竿ㄖ?/span>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檢察院,市中院,市各人民團體。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9月30日印發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