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fā)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正定新區(qū)、循環(huán)化工園區(qū)和綜合保稅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31日
石家莊市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建〔2009〕648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財政資金、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評審活動。涉及國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市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資金、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投資項目的預(概)算、竣工決(結)算進行的評價與審查行為。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由市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進行,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中介機構通過公開招標產生,評審費用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依法依規(guī)進行,嚴格遵循客觀、公正、規(guī)范、節(jié)約的原則,按規(guī)定對預(概)算、決(結)算進行評審。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
(一)單項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維護、修繕等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評審。
(二)不列入市財政部門評審的范圍:
1部門預算內的單項投資額度在100萬元以下項目;
2施工過程中,驗工計價做中期支付的項目;
3項目預(概)算內的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洽商);
4國家、省、市無明確取費標準和無評審依據的項目;
5決算突破概算未經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審批的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報市審計部門進行決算審計。
(三)不列入財政部門評審范圍的項目由項目主管單位委托評審中心中介庫內的中介機構進行評審或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評審費用由評審中心統(tǒng)一支付。市財政部門對未經審計的竣工決(結)算類項目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交由評審中心復核,評審中心出具復核意見書。
第七條 中央、省、市、區(qū)各級多方出資的項目,由資金使用單位所屬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財政投資評審,另有規(guī)定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三)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設計概算的審核;
(四)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五)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預(概)算的評審結果有效期1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持續(xù)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工作的,評審結果自動失效。
概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預算編制與評審,預算評審后下一階段工作指組織項目招投標工作并簽訂施工合同。
第十條 預(概)算、決(結)算的評審結果應作為市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核撥款項、項目招標、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決算和交付資產,以及進行項目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guī)章制度,指導評審中心的業(yè)務工作;
(二)確定并下達委托評審任務,向評審中心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協(xié)調評審中心與項目單位及其他各方關系,參與重大、疑難項目的會審,負責政策把關并協(xié)商確定解決問題的合理辦法;
(四)接收并處理評審中心和項目主管單位報送的評審報告,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開展評審項目復核、評審數據統(tǒng)計、評審進度跟蹤等工作;
(二)受市財政部門委托對中介機構實施監(jiān)督、管理、考核,并按規(guī)定支付評審費用;
(三)負責協(xié)調中介機構與項目單位及其他各方的關系,組織召開會審會議,及時向市財政部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四)受市財政部門委托對中介機構的評審結果組織復核,出具復核意見書,對嚴重偏離市場的常用定額、市政工程用量比較大的常用材料和經過市場檢驗的工程建設其他類費用,依據市場情況實時調整;
(五)完成市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依規(guī)開展評審工作,在規(guī)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配備、完善技術力量,嚴格內部質量控制制度,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評審中心同意;
(三)及時向評審中心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履行合同約定,自覺接受評審中心的監(jiān)督、管理、考核;
(四)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并經相關專業(yè)人員簽字確認,整理移交評審工作檔案,對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不列入財政部門評審范圍的項目組織評審或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評審結果的應用按照第九條、第十條執(zhí)行;
(二)負責本系統(tǒng)內財政投資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對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協(xié)調系統(tǒng)內的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評審中心和中介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工作;
(三)及時向評審中心及中介機構提供所需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四)牽頭組織建設單位和相關人員,共同參與會審會議,協(xié)商解決爭議問題;
(五)對評審意見中涉及的本部門內容,做出書面反饋,對評審結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設單位問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或整改。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和社會團體等建設管理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配合評審中心和中介機構開展工作,及時按要求報送評審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或補充評審所需材料及相關證明,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評審中心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和提出的質疑,項目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報送評審中心及中介機構;
(四)在項目采購文件及合同中明確,經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評審結果作為該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五)執(zhí)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根據財政部門對評審報告的處理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六)屬一級預算單位或各級政府投融資主體的,同時履行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辦法
第十六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或若干招標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獲得批復,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二)項目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內容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結算經過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三)竣工決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屬于財政投資評審范圍的項目結算已經財政投資評審,決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第十七條 評審程序:
(一)項目主管單位向市財政部門提交財政投資評審申請函;
(二)市財政部門初步判斷符合評審條件的項目,核定資金安排情況,下達委托評審任務;
(三)評審中心接收和整理送審資料,對具備評審條件的項目,組織安排中介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計價文件要求,獨立完成項目評審;
(四)送審資料齊備的,中介機構在規(guī)定時限內出具評審意見,評審中心對初審意見組織復核,出具復核意見書,中介機構根據復核意見,修訂評審報告,決(結)算類項目送項目建設單位確認;
(五)項目建設單位自收到評審結論征求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有關各方確認,完成核對、整改、反饋意見。如存在較大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評審中心申請按會審有關制度處理;
(六)中介機構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評審報告后出具接受回執(zhí)和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單位應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市財政部門的處理意見執(zhí)行和整改。
第二十條 對評審中發(fā)現的施工圖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簽證、材料價格等方面嚴重不合理的問題,評審中心及中介機構要向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發(fā)書面質疑函,項目主管單位或項目建設單位收到質疑函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回復,逾期未回復的,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關于暫列金額與暫估價計價的要求及調整方法:
(一)暫列金額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工期長短,按有關計價規(guī)定進行估算確定,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按不高于建筑安裝費用的10%列入標底;
(二)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設備暫估價與專業(yè)工程暫估價,暫估價由項目建設單位確定,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暫列金額由項目建設單位掌握和支配,決(結)算時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實際簽證進入決(結)算總額,項目建設單位對實際發(fā)生額度負責;
(四)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相關規(guī)定在合同中約定暫估價材料、設備單價的調整辦法,并負責認質認價,無約定的按省市造價信息進行調差。
第二十二條 市造價管理部門應按我市評審工作需要適時修編不合理定額子目,補充新的定額子目,做好日常咨詢服務,定期向社會發(fā)布造價信息。負責協(xié)調相關單位對電力、燃氣、供水等公共服務行業(yè)及工程項目穿越部隊用地或鐵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調等工程的定額編制工作。未編制定額前,涉及以上行業(yè)的工程項目,由市政府主管該項目建設的領導牽頭,以建設單位為主,組織市造價管理、財政等相關部門與上述行業(yè)單位協(xié)商、談判解決,項目建設單位與財政部門據此核算費用。
第四章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定期向市政府及各預算單位通報財政投資評審情況,對各項目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的預(概)算平均送審偏差率、結算平均審減率、退審情況等進行排名公示,對預(概)算評審偏差率超過30%和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20%的項目進行通報,對評審中發(fā)現的普遍性問題和典型案例進行披露,并相應調減下一年度建設單位預算安排。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guī)定配合評審工作或組織協(xié)調其他單位配合評審工作不力的,評審中心可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2個月后方可重新報審。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市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市財政部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七條 評審中心對中介機構從事財政投資評審人員進行登記核實,對內控制度和流程進行登記存檔。對不具備從業(yè)資格人員從事評審工作、未執(zhí)行內控制度和流程的行為,責令中介機構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委托評審業(yè)務。
第二十八條 評審中心依據復核結果判定中介機構評審質量,對發(fā)現的評審質量問題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評審綜合復核偏差率大于3%,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10萬元的,為一般評審質量問題。對于一般質量問題,扣減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并每出現一次一般質量問題,一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業(yè)務;
(二)評審綜合復核偏差率大于5%,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100萬元的,為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重大評審質量問題,扣除相應項目的評審費用,每出現一次重大質量問題,三個月內不再委托評審業(yè)務,并在市財政局網站對相應的中介機構進行公示;
(三)評審綜合復核偏差率大于8%,且復核偏差金額大于500萬元的,為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對于特別重大評審質量問題,扣除相應項目評審費用,終止委托合同。
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發(fā)現評審結果存在問題的,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評審質量問題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制定對中介機構的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獎優(yōu)罰劣。對存在下述情況的中介機構移交市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一)中介機構從事或參與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人員,未取得造價(評估)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二)冒用他人名義簽署評審結果;
(三)違反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開展評審工作;
(四)評審過程中實施商業(yè)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轉包或分包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即中介機構未經市財政部門同意以任何形式將評審業(yè)務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中有犯罪記錄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取消投標資格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guī)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資金等進行審計監(jiān)督,市監(jiān)察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的行為進行監(jiān)察。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guī)程和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qū)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原有相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