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住房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
二、擬訂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保障房配建工作;負責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
三、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推動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建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筑市場發展規劃
和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勞務市場管理;負責建筑業企業、勘察設計企業、造價咨詢企業、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監理機構、檢測機構和招投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指導;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人防設計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參與編制地方建設工程量計量規則,收集發布工程材料、人工、機械設備使用等市場價格信息。
六、統籌編制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本級城建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府安排的市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包括城市路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七、指導推進新型城鎮化(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和縣城建設工作。
八、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指導有關縣(市、區)縣級以下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建設,指導鄉村建筑風貌管控;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重點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工作;指導縣(市、區)縣城城建界以外的建制鎮、集鎮(鄉)和村莊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工作。
九、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督實施建筑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及國家統一的行業標準;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推進建筑節能工作。負責擬訂建設行業科技、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全市建筑節能減排、綠色建筑發展、墻體材料革新、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作。
十一、擬訂物業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擬訂物業行業管理辦法,負責監督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工作;負責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及過程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老舊住宅小區整治工作;指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市危房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擬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計劃,負責市級房屋征收工作;指導規范縣(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負責城市危房管理和城市危房鑒定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年度計劃,制定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并貫徹實施;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城中村”改造相關工作。
十三、擬訂地下綜合管廊中長期建設計劃,制定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維護管理辦法和配套政策;督導國家試點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指導綜合管廊運營和維護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和物業管理等相關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負責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指導全市建筑勞務輸出工作。
十五、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
十七、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支油、支鐵建設協調工作。
十九、負責直管公有住房的資產、售房款和售后維修資 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建設行業涉及本部門的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
二十一、負責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息采集、整理、統計、分析、發布等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