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不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專司國有資產監管,監管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優化考核分配,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監管企業收入分配管理和調控體系,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運作制度,制定國有資本運作規劃;推動國有資本規范運作,組建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并指導其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根據調整和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的要求,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制定所監管企業整體規劃,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改進投資監管方式,強化主業管理;指導所監管企業防范風險,開展違規投資追責。
五、通過法定程序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經營業績及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負責有關監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和建議。
八、按照出資人職責,配合相關部門督促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九、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和辦法。
十、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完善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開展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市委管理領導人員企業以外的所監管企業、委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巡察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和委屬事業單位對巡視巡察、專項檢查、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巡察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協調機關運轉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檔案和安全工作,負責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重點業務工作的調度、溝通、協調和統籌,負責機關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起草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審核所監管企業章程,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的修訂和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研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總結實踐經驗,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監管企業改革發展調查研究,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文稿和領導講話。
三、規劃管理科。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投資決策進行后評估,監督、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的重點項目建設;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招商引資和對外投資、利用外資工作;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環境保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節能減排和技術創新工作。
四、企業改革改組科。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指導全市國有企業組建、改制、破產、重組、合資、上市等涉及國有資本結構調整的改革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制定實施改革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改革中的職工安置工作;負責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負責已辦理剝離手續的非經營性資產的管理、處置和劃轉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制定國有企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有關措施;承擔市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市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五、資本運營和收益審計科。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資本運作計劃,負責擬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方案,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歸口管理市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審核所監管企業發債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工作,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監督工作。
六、產權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法律法規,提出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管理地方國有企業所持上市公司股權,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負責審核所監管企業擔保、抵押等行為。
七、財務監督評價科。負責擬訂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有關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經濟運行分析,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核準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有效防范債務風險;推動監管企業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
八、考核分配科。完善所監管企業(含市政府委托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導意見,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完善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并組織實施;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以及職工福利保障,負責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審核結果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九、監督科。建立健全對所監管企業的巡察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市國資委黨委巡察規劃、年度計劃,組織開展對市委管理領導人員企業以外的監管企業、委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巡察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巡察工作。負責巡視巡察、考察考核、專項檢查、督查、審計等監督成果的落實執行,對共性問題組織專項核查;研究提出重大決策責任追究的措施,會同有關科室,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十、干部人事科。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擬訂向國有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后備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監管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干部考核等相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承辦有關職稱認定、申報、推薦及評審工作,負責指導監管企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因私出國(境)政審工作。
十一、組織宣傳科。建立健全黨建工作責任制,完善企業黨建工作考核評價體系,開展所監管企業黨建工作考核;指導所監管企業完善黨建工作體制機制、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發展工作;指導中央、省駐石企業黨組織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學習,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負責國資委網站信息發布的審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國際化經營外事事務;負責所監管企業政工職稱申報、推薦工作。
十二、群眾工作科。指導所監管企業穩定(包括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方面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依法維護職工群眾利益,負責協調所監管企業軍轉干部解困相關工作,負責處理系統內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負責委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負責市國資委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主體責任具體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為領導班子和機關黨員、干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負責委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工作。
十四、老干部科。負責機關老干部服務工作,負責所監管改制破產企業離休干部服務工作;負責協調落實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工作,加強離退休人員黨支部建設。
老干部科下設4個老干部服務所(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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