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石市監處罰〔2024〕 4 號
當事人:石家莊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23MAO08ENPNXX
住所:石家莊市正定縣燕趙大街燕仁胡同4號
法定代表人:鐘華勇
2022年9月 20日接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登記表(編號:51130100002022091600000282)》,舉報人反映:該商家為自制自銷中藥的作坊,今年8月份舉報人購買了其自制的心腦清五寶丸,購買后發現商品外包裝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批號、批準文號等相關信息,涉嫌生產假冒偽劣藥品。現來電舉報,望查處,并回復。經現場檢查,該公司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及生產的“心腦清五寶丸”、“胃百靈”的包裝標簽上均未發現批準文號,公司現場不能提供上述產品的相關證明文件。
調查認定的事實:經調查,當事人法人代表鐘華勇系江蘇淮安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影響,為維護生計,2022年初在網上購買了簡易制作藥丸的機器,在沒有經過批準的情況下,把自己學到的效方制作成水丸并且貼上的標簽銷售,現場發現有生產的“胃百靈”20瓶、“心腦清五寶丸”15瓶。7月份以郵寄的方式銷售給了天津的患者(投訴人)“心腦清五寶丸”4瓶,銷售金額480元。經調查,當事人使用的藥材原料從安國購買,設備及標簽從網上訂購。不能提供隨貨同行單據等資料,無原料購進和銷售記錄,微信轉賬結算,
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藥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 現場筆錄及《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石市監藥執強〔2022〕20號),證明當事人存在違法生產藥品的行為;
2、詢問筆錄、舉報材料及法人代表鐘華勇寫的“我的自白”,證明當事人無證生產銷售藥品的事實;
3、當事人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法人資格合法;
4、送達回證,證明向當事人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解除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責令整改通知書》;
5、《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延長核查15日、延長調查期限30日、案件調查中止、案件調查恢復)、《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會議記錄》(〔2023〕3號),證明案件逾期辦理的具體原因。
6、《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石家莊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心腦清五寶丸、胃百靈”等產品有關問題的請示》(石市監藥執函〔2023〕052號)及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產品定性的復函》,證明對當事人生產的“胃百靈”、“心腦清五寶丸”為藥品。
7、我局向社會發布《關于征集石家莊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銷售藥品線索的通告》,證明了廣泛征集該公司生產銷售藥品的違法線索。
8、石家莊市優化營商環境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給我局的“群眾舉報問題交辦單”(專治辦函〔2024〕185號)及附件。
案件性質: 石家莊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當事人雖為注冊的公司, 實際是法人一個人經營,后因經營困難及疫情影響,為維持生計,把自己從其父親那學到的效方制作成水丸并且貼上標簽,供需要的患者使用,主要有“胃百靈”、“心腦清五寶丸”,生產銷售的數量較少,截至目前,未收到該產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的投訴舉報,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通過《關于征集石家莊岐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違法銷售藥品線索的通告》,搜集該公司生產銷售藥品的違法行為線索,時間三個月,期間未接到相關線索。依據《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碼 :HEBMPA-C-1-001,減輕。符合《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減輕行政處罰情形的。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法人代表鐘華勇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辦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依據《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和依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可以予以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當事人無 《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鑒于當事人具有依法可以減輕考慮的情節,依據《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編碼 :HEBMPA-C-1-001:“貨值金額 1.5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罰款 ”的規定。因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票據,結合舉報人購買藥品的轉賬和聊天記錄及當事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銷售藥品的違法所得為480元;根據其網站上產品展示的價格和其本人提供的單價,對其生產的產品貨值核算,其貨值金額為2785元。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80元;2、沒收違法生產的藥品胃百靈20瓶、心腦清五寶丸11瓶;原料五寶粉一袋、原料藥粉一袋;工具中藥制丸機一臺、藥品包裝塑料瓶一箱、標簽一箱;3、貨值十萬(貨值2820元,不足十萬的按十萬計)1倍的罰款為150000元,罰沒合計150480元整。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附繳款通知書和電子票據告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選擇以下方式繳納罰款:1、現場使用支付寶、微信掃描電子繳款通知單上的二維碼直接繳款;2、當事人如在建行、工行、農行、中行、郵政銀行、河北銀行和興業銀行開戶的,可直接憑通知單到銀行柜面辦理繳納現金、轉賬或者辦理網銀轉賬等方式繳款。逾期(15個自然日)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 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