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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康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5月7日,長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河北康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調查。
經查,該公司對“康騎愛車易”產品的宣傳展牌、微信公眾號、“康騎愛車易”網站(WWW.KPACY.COM)上均提及“XXX摩托車盜搶綜合險”;該公司網站上顯示的“摩托車盜搶綜合險”和該單位同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簽訂的《產品責任險保險單》為同一保險。當事人河北康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并未投保宣傳稱的“XXX摩托車盜搶綜合險”產品,截至目前,共銷售安裝9000套GPS產品,構成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當事人河北康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構成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本著以教育為主、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以及《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400000元(肆拾萬元整)。










